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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办事程序
2007-07-31 12:26  文章来源:陕西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1.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 进出口企业经营登记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副本;

(3).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4). 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5).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6).(申请出口许可)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和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2. 工作流程
  (1). 出口企业在网上进行出口申请登记(国家商务部门户网站,出口管制子站);
  (2). 经省商务厅受理后,出口企业向商务厅科技处递交以上申请材料;
  (3). 科技处对终审职权范围内的商品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发放出口许可证;
  (4). 科技处对不属于终审职权范围的进行初审,不合格退回企业,合格的转报商务部审核;
  (5). 商务部将材料转交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
  (6). 接到核查结果后,商务部作出是否许可决定.许可则产生批复单;
  (7). 经许可企业持批复单到省商务厅科技处领取出口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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